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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通姦罪尚未除罪化的當今,外遇偷情的行為尚觸犯法規,因此許多人面對伴侶外遇偷情這類的情形,無論是想要警惕伴侶,或者是想要離婚爭取贍養費、監護權,或是剩餘財產分配等,往往需要藉由蒐證外遇證據來進行。

然而捉姦蒐證偷情伴侶外遇的證據卻有與妨害秘密、妨害自由等刑責有諸多衝突點,於是此時專業徵信公司的協助便顯得相對重要..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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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不「性」福,能夠構成離婚要件?

*資料來源: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

玉欣與俊凱結婚後,房事並不順暢,俊凱有性功能障礙,屢次嘗試不成後,竟拒絕再與玉欣同房,玉欣很受打擊,內心不禁感嘆:到底這樣的婚姻,能有什麼幸福呢?

詳解:

性功能障礙的俊凱,其實可以與玉欣互相溝通,透過諮商、或尋求性功能障礙的醫學協助,讓問題獲得某種程度的解決。但如果俊凱一直無法面對這個問題,忽視玉欣的需求與感受,玉欣是可以依民法第九百九十五條「當事人之一方,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,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」,針對丈夫不能人道而無法醫治的理由,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。

然而,「不能人道」需經由醫師的鑑定來決定,不是玉欣單方判斷就可以。而且,必須注意的是,玉欣請求撤銷婚姻,必須在知悉俊凱不能人道而不能治的狀況三年內,才可以請求撤銷婚姻,如果超過這時間,就不能用這個理由要求撤銷婚姻了。

如果俊凱的性功能障礙尚未達到「不治」的程度,或者並不是在結婚時就有此障礙的話,雖然不見得符合撤銷婚姻的規定,但是性生活的協調其實也是婚姻生活的重要部分,所以玉欣也可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判決離婚之事由中第二項「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」,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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