*資料來源:蘋果日報 記者孫友廉採訪整理
讀者梁先生問:
我在一九八八年結婚,二○○一年離婚,兩個男孩監護權歸我,現已二十二歲、十九歲,兩子和前妻同住戶籍也在一起。一九九八年婚姻期間,前妻買一間公寓,登記在她名下。二○○九年以前,兩個兒子和前妻生活費用都由我負擔,但次子對我很冷漠,我懷疑前妻說我壞話,我可向前妻請求孩子十幾年來的扶養費?告她妨害我親近孩子嗎?可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該間公寓嗎?
律師陳君沛答:
依據《民法》第一○八四條第二項規定,父母均有義務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用,並不因為喪失監護權而免除,因此你可向前妻請求分擔二子這九年來的扶養費半數。
至於你與前妻離婚協議,由你單獨行使監護權,但監護權僅對未滿二十歲的未成年子女存在,現在你僅對次子有監護權。而前妻並無禁止你親近次子,否則將有《刑法》和誘罪的嫌疑。
請求分產有時限
但依你所言,目前僅次子不理睬你,前妻並無禁止你行使監護權的具體行為,因此應不至於成立該罪。
若你與前妻未約定其他夫妻財產制,則有民法第一○三○條之一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適用,若該屋確屬「婚後有償取得財產」,你有權請求分配。但該請求權的行使,是財產較少一方向較多一方行使,也有時間限制,應從知道有該差額時起算二年內請求,但不可超過離婚後五年。由於你已離婚九年,恐已超過時效。